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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茶协会章程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teazw 发布时间:2007-10-10 22:10:57 阅读:4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潜山县皖茶协会(简称“皖茶协会” ),英文译名为:Wan Tea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W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安徽省境内或从事茶叶事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倡导会员知已知彼、自我约束、自我加压,发动会员互相协作、互相帮助、互相促进;团结会员抵制不正当竞争,规范集约化经营,增强抗风险的能力;组织会员打绿色品牌,走生态之路,牵动产业链。实现统一规章管理,统一技术质量,统一品牌经营;达到整体联合,全体互动,加快发展的目的。
    〈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科技兴农和新农村建设,充分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潜山县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潜山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在安徽中皖茶业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皖潜大道621号   邮政编码:2463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会员文化知识、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举办技术交流会和各类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开展工作交流、理论研讨、示范章程、规章制度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运行机制。
    〈二〉增进会员之间、茶协之间以及会员、茶协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跨行业社团之间的交流合作关系。促进会员与其它经济实体的合作和经济合作。协调会员与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
    〈三〉积极引导会员发展高标准茶园基地,改造老茶园,新建清洁化茶叶加工厂,指导企业的种植、生产和加工。开展质优价实、绿色环保的物资供应。
    〈四〉开展茶叶示范性生产、试验及科技研究。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抓好科技兴茶,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为会员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倡导会员诚实守信,严把产品质量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经营做品牌,保证整体健康稳定发展。
    〈六〉编辑有关资料,编制相关作品,加强先进事迹、先进经验、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道。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的态势,及时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七〉发挥整体优势,积极参与相关展博会、研讨会,打响品牌,不断提高社会知名度。抱团闯市场,跑销售,拿订单,健全茶叶销售网络。
    〈八〉努力引导会员走“协会+公司+基地+科研机构+茶农+经绡网点”的发展思路,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发展,实现以协会为核心的产业化经营。
    〈九〉协会根据以上要求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茶叶种植、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科研、教学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机关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茶叶种植、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科研、教学、管理的人员以及相关的社会知名人士,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其中之一的条件,并分类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会员之间协作的优先权、优胜权;
    〈七〉优先享有“安徽中皖茶业有限公司”品牌资源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七〉与本协会会员优先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核《行规行约》;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会长、副会长委托或授权的事宜;
    〈六〉筹集协会活动经费;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部门拨款和奖励;
    〈七〉兴办经济实体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以安徽中皖茶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即司徽)为会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9年7月1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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